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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电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新申请需要什么具体条件?
发布时间:2023-10-21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深圳市增值电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新申请需要什么具体条件?

      深圳市增值电信经营许可ICP经营许可新申请需要什么具体条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目的

  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
非经营性网站自主备案是不收任何手续费的,所以建议大家可以自行到备案**网站去备案。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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