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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i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以及外汇局审批资料
发布时间:2023-10-28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odi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以及外汇局审批资料


哪些类型的投资活动属于“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这里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这里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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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是否需要市发改委审批?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的分工:深圳地方企业直接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项目由深圳市发改委备案;敏感类项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非敏感类项目或深圳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直接核准、备案或审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http://fgw.sz.gov.cn/attachment/0/293/29354pdf



(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其他相关法规。

 

办理材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企业,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注意:

境内机构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2.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注册证明文件。

3.境外购买办公用房合同或协议。

4.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法规依据: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尚未办理“五证合一”的境内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无异议函。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和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导致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的,另需提供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2016年10月8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和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6.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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